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根据其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美国、西欧国家和日本,产品责任保险已经成为其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而在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但发展缓慢,专门针对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险更是刚刚起步。
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李晓林教授介绍,2005年,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开办了餐饮业综合保险,又称“食客安心保险”,包含公众责任、财产损失、停车场责任等多个险种,也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但承保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据粗略估算,广州3万多家餐饮店中,购买该险种的餐饮店占比约为2%。2007年,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公众责任险。2008年,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之初即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在江苏省食品安全办支持下,开办了首款涉农责任保险产品,即“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商品责任保险”,填补了农村食品安全领域的空白;同时,长安保险还与江苏省教委合作,开办了“校园方餐饮场所责任保险”,为200多所中小学、10万多名学生提供了校园餐饮安全保障。
“然而,由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出的时间短,部分企业保险意识不足,而且在食品安全领域,各相关方较少应用保险方式转移社会风险,因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0%,而且主要集中在出口产品上,投保率过低。”李晓林如是说。
不仅如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主要是法律风险,并且涉及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的厘定、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赔、诉讼程序的介入等多个环节,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要求较高。而我国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的时间较短,目前竞争重点依旧集中在企财险、车险以及货运险等有形财产保险领域,承保责任风险的技术能力不足,从业人员也极度短缺。
路途仍长
在李晓林看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最具社会保障功能,能在食品事故发生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因此加强推进、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际上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通常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计划等。相比之下,我国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补贴明显不足,这是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李晓林称,我国可以采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促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此外,我国可以尝试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或者半强制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投保率,同时通过设立巨灾风险基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管理机构等手段,强化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障机制。
刘智则认为,应当修订《食品安全法》,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经立法强制实行了食品安全保险,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就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我国应借鉴参照外部经验,尽快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前期可以通过专业责任保险公司与有关教育行政、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以及品牌企业合作,在校园营养餐、放心早餐、工作午餐、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超市食品等领域进行探索。
来源:金投保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