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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红代表建言:村委会成员任职不得超过三届


时间:2013-03-05  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村委会成员任职不得超过三届

  村委会成员任期过长容易破坏基层民主监督制度。长期任职的村干部易于通过长年累月的人情互动在村委会内部经营各种关系网,形成利益共同体

  南方日报讯 (特派记者/李春江 黄伟)近年来,各地村干部频频落马引发各界关注。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认为,村委会成员任期过长已经成为涉农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他建言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的规定,改为“村委会成员超过65岁或连续任职满三届,不再提名下一届村委会候选人。”

  村委会成员犯罪呈上升趋势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在所提交的建议中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村民委员会成员所占比例比较大,且呈上升趋势。“广东检察机关2012年查处农村干部472人,约占该年贪污贿赂案件查处总人数的19.4%。”

  “分析这些案件,我们发现长期任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更容易发生职务犯罪。”郑红再举一例,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江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任职10年以上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占了所查处涉案村委会负责人总数的73.3%。

  郑红提交的建议指出,村委会成员任期过长容易破坏基层民主监督制度。长期任职的村干部易于通过长年累月的人情互动在村委会内部经营各种关系网,形成利益共同体。特别是一些多届任职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难以有效监督制约。

  其次,长期任职的村委会成员容易利用制度漏洞进行违法犯罪。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被查处村委会干部通常是利用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集体资产管理及惠农支农补贴等制度中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更善于规避监督制约进行暗箱操作,以逃避法律惩处。

  最后,村委会成员长期任职容易导致村委会施政活力不足。调研发现,连续多届任职的村委会成员普遍存在年龄较大的问题,而且村委会内部几乎都是“老面孔”,“新鲜血液”难以注入村委会,造成村委会人员结构老化、施政活力低下。


  建议删除连选连任条文

  郑红认为,目前,村委会成员任职制度的改革已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实践验证。为消除村委会成员长期任职所引致的负面影响;不少地方已经探索出台了相关规定以限制村干部的任职年限,广东出台的《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五年行动计划》,就规定村党书记超过65岁或连续任职满三届,一般不再继续提名为候选人。有的地方采取了对长期任职的村委会负责人进行调岗的做法,安排他们到事业单位工作,以限制其继续连任。这些实践探索为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任职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进行修改:建议删除“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的条文,增加一款“村民委员会成员超过65岁或连续任职满三届,不再提名下一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届次连任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

  “缩短任期年限能不能解决问题?可能有一定效果。但反过来想,两届也有6年时间,村干部如果想着法子腐败,6年时间足够了。”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史传林表示。他认为,当务之急是严格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范村委会的治理,在内部形成监督制约机制。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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