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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


时间:2013-03-0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点击:

  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化。十八大强调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此取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蛇年伊始,中央政治局的第四次集体学习,再次释放法治中国的强烈信号。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号召“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短短几个月内,法律的作用不断被强化,“法治”的理念反复被重申,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最为醒目的标志之一。

 

  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是否拥有至上地位,区分着一个国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而法律的实施水平,则检验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成色。依法治国,人们不仅看你制定了多少条法律,更看你落实了多少条。没有实践的法律,只是挂在墙上的法律和写在纸上的法律,不会有实际效用,不会有尊严权威,更难以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个“更高要求”,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良好法治环境的要求,是对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要求。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实施就成为发展的主要矛盾。在这种背景下,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就要把重心转到法律的实施上,坚决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深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问题,实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的跨越。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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