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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有权“任性”百姓遭殃 最终会被推上绝路


时间:2015-06-22  来源:消费日报网 点击:

——致最高人民法院的信
尊敬的周强院长:
写信人:苏冠华  男  汉族  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100号,身份证:511121195210064434  电话:13890328535


我是军转地,1993年从外地来眉山投资:创办“残疾人技术学校”时间虽然短暂,但也取得丰硕成果,“学校被评为全国民办学校先进单位首批挂牌,”本人也多次评选为全国优秀教师。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2001年政府扩街建道工程,拆除教学楼502㎡是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砖混结构171元/㎡领取8万多元;1991年国务院就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条例》第21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红红火火的学校就这样给毁了,按政策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费、机具设施设备损失费、搬家安置过渡费、装饰装修费一分没有,应该说我为眉山城市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
2003年调整后的房屋和土地,重新办理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综合出让)2007年国土部门 “一女嫁二夫”将我使用的土地“盗卖”给了开发商;建设部门违规违法,就发给开发商拆迁许可证来拆我的房子。我需要就左一个申请,右一个盖章,层层审批。你“夺”我的连招呼也不打一下,这公平吗?道德在无约束的权力面前不堪一击。
在拆迁区域内:95%以上属集体土地上村民拆迁,涉及几户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他们都是划拨或工业用地,唯有我属“出让”土地。“又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拆迁补偿因此遭到我的抵制。2010年开发商申请行政裁决,本应30日内作出的裁决,用了2年7个月又9天可谓慎重!2013年5月21日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苏冠华(苏国华)房屋所有权证



苏冠华(苏国华)土地所有权证




2011年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行政部门实施;两户不同项目的房屋拆迁,不同名称的评估机构估价:我的门市5300元/㎡  住房2200元/㎡  多用房1800元/㎡  总价440余万元。
另一户门市23500元/㎡  住房3600元/㎡  多用房4800元/㎡  总价605余万元,因两户人都不同意评估结果。
2012年重出评估报告:我的门市、住房保持不变,多用房降为500元/㎡  总价310余万比上年减少130余万元。
另一户门市上浮30% 28200元/m2  住房上浮20%  4320元/m2  多用房上浮20%  5760元/m2  比上年增加120余万。我的房屋建筑面积1805.91m2,总价310余万元,另一户房屋建筑面积512.8m2,总价728万元。如果对照另一户估价标准计算:我应为1347余万元;可领导一“任性”裁决货币补偿就给我310余万元。我的胸口痛不痛?



房屋位置对比图


既然货币补偿损失惨重我就选择要房子:行政裁决底层246m2,二层163m2,三层178m2,往上类推4-6层,总计1128m2 但要补开发商66余万元差价款。如果按开发商估价2200元/m2我要变卖300多平方房子,才够补开发商的钱?我的房子1-3层为砖混结构楼房,每层面积500多平方,偿还给我的房子还是砖混结构,按这个裁决底层裁去300多平方(6个门市)二、三层我合法经营“眉山赠文宾馆”,经这么裁切变卖损失近1000㎡实际得到就800㎡左右,但是停车场、车库、仓储等核心价值就裁没有了,且空出来的土地335㎡也白送开发商,政府承诺给我50年的使用权,我才用了12年。这个裁决我能接受吗?
另外2001年拆迁后,政府允许我在自己的土地上重建过渡房600多平方未办房产证;裁决词:“本着友情拆迁,政策向被拆迁人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给予我500元/㎡补偿。可是另一户建在集体土地上的玻纤瓦工棚(最低等建筑材料)有房产证吗?局长办公会议给予5760元/㎡的价格;拆迁体现公平、公正的补偿原则,就是要相互比较。行政权力一旦异化为遂利的工具,会变得多么冷血。我好伤心伤肝哟?
国办发(2004)46号规定:“严禁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活动;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配套规定(法律出版社)第47页: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和处理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城市规划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城市拆迁管理部门没有职权认定在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违章建筑;如果拆迁主管部门认定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系违章建筑而不能提供规划部门的处理决定时,被拆迁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认定。”
第56—57页: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住宅房屋在拆迁中进行产权置换时,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原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应当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房屋综合造价支付差价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时也会犯类似的错误,在作出拆迁裁决时,就是把市场评估价格结合成新的价格,裁决被拆迁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因此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因此我不服眉山市住建局(2013)第01号裁决,申请四川省住建厅行政复议,又诉讼东坡区法院,上诉眉山市中院:“众口铄金、本假也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驳回原告诉求。”终审完结、司法走到尽头!
国有法律,面对县官不如现管的现实,再多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本寻求法律保护,仰仗法律锐器化解矛盾纠纷!最终被推上了绝路?
面对法院的强拆令:鲜红的东坡区法院的“国徽”着实令人“恐荒”,当官的有权“任性”老百姓就遭殃;而我手中持有的两个本本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暗淡失色!
真理只有一条,事实只有一件;事实胜于雄辩,是实施的政策法规错误,还是我顽固?连櫵夫都明白兔子逼急了也“咬人”?为什么捏造事实,诋毁我名誉?我错在哪里?“钉子户”是不是强加的?
最高法院行政庭王振宇讲:依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使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受影响。法院一旦发现明显低于法定“市场价格”即便影响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决定,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坚决撤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之关键,在于政府要依法行政、遵守规则。
另外:2001年拆迁后,政府允许我重建的临时过渡房屋,经过2008年汶川大地震,又经过芦山地震,墙体已崩裂成危房?2012年打报告给市住建局、市拆迁管理处,请求将地震造成的危房给予加固修缮至今没回音,当初自来水工程施工,遭别户阻拦将水笼头安好才能通过,从我使用的土地上挖沟埋水管经过,未提任何要求?至今宾馆的客人,经营商铺的老板(面)饭的客人,都和我一起吃污染的地下水,哪一天中毒了我可承担不起责任的哟?
我是1968参军的老兵,党龄已40多年了,向您致以崇高的敬礼!
以上所说的事实保证完全属实,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写信人:苏冠华
                                   2015年 6月 20日
原文链接:http://mins.xfrb.com.cn/newsf/2015/06/20/143480503273.htm


来源:消费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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