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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诉讼保全担保模式 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


时间:2015-04-03  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
                                                   ——镜湖法院办理首例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收到了一份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很普通,不普通的是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申请人(原告)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该担保形式新颖,在镜湖法院尚属首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是否能够作为保全担保,镜湖法院经过了认真充分的调研和风险评估。
    保全担保一般分为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信用担保三种形式,不同形式的担保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部分申请人因不能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而无法申请保全,使得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程序上的救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担保)是一种新颖的保全担保形式。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以后认真研究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材料,对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样式、记载事项等提出了合理意见,平安保险公司采纳了法院的意见对保单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了保单保函。经过审查,法院同意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并作出保全裁定。
    平安保险公司为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的保险担保险种已报保监会备案批准,一旦发现保险事故,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将保险担保作为保全担保形式既能降低保全工作风险,又为情况紧急、缺乏担保物、资金比较紧张的保全申请人拓宽了保全担保渠道,有利于依法保障申请人的诉权。(徐行)


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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