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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毁财物 触犯刑律被判刑


时间:2015-04-03  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
    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陈某因无故殴打他人并毁坏财物,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为郎溪县姚村乡人,系90后青年。2014年12月8日晚10时许,陈某与朋友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在郎溪县十字镇某火锅店吃晚饭,大量饮酒后,一行人走到十字镇某西餐厅门口,遇到被害人苏某。陈某因看苏某不顺眼,无故上前对苏某进行殴打,苏某被打倒在地后,欲打电话报警,陈某上前将苏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抢下摔在地上损毁。经价格部门鉴定,苏某被损坏的手机价值2730元。
     案发后,陈某赔偿了苏某的经济损失10000元,苏某向办案机关出具了谅解书,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黄明琪)


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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