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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借条证据不足 二次借款应当偿还


时间:2015-03-25  来源:安徽法制报 点击:
    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邱某就两张借条提出的“系后据换前据”的抗辩,因缺乏证据支持,未被法院采信,法院判决被告邱某偿还原告梁某借款计34000元。
     2013年2月2日、2014年9月2日,邱某因缺乏项目启动和运作资金,先后两次向梁某借款各17000元,共计34000元,邱某均出具借条。嗣后,梁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郎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邱某归还借款34000元。
     审理过程中,邱某认可2013年2月2日出具的借条,愿意归还该借条载明的借款17000元。但对2014年9月2日出具的借条及借款17000元,邱某不予认可,认为该借条是根据梁某的要求出具的,是更换2013年2月2日出具的借条,并已将2013年2月2日出具的借条当场撕掉,当时未注意撕的借条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郎溪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先后二次向梁某借款共计34000元,均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邱某应积极履行其所承担的还款义务。邱某提出其于2014年9月2日所写的借条是用于更换2013年2月2日借条的抗辩意见,因邱某仅提供了两位证人的证言,且该二位证人均系邱某朋友,加之梁某对证言内容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加以补强的情况下,两位证人证言的证明对象不能成立,故对邱某提出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郎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梁某借款34000元。(张红兵 覃洁)
 


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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