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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陂法院判决生效14年 执行申请人反变被执行人


时间:2015-01-26  来源:cvzxc 点击:

一宗经济赔偿案件,历经人民法院一审、终审判决,已经生效长达14年之久,不但执行申请人数百万元的赔偿款没有执行到位,而且申请人自己的几十亩土地反被法院借走后“执行”给了被执行人。这一咄咄怪事,就发生在湖北武汉市。日前,湖北省唐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向媒体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判决生效14年未执行到位
 
1994年8月1日,武汉人魏中秋个人注册私营企业武汉楚江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280万元人民币,1995年3月27日,登记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280万元人民币,股东魏中秋占800万元,股东胡柏林占320万元,王春鸣占16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柏林。
 
1995年3月,唐氏集团与楚江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楚江公司承建唐氏集团公司位于黄陂滠口经济开发区境内的俊华药厂建筑工程。
 
1997年4月,楚江公司以唐氏公司欠其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唐氏集团提出反诉,要求楚江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规避债务,1997年10月,楚江公司更名为元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大蕙。魏中秋将其持有的80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胡大蕙,胡柏林将其持有的32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刘诗章,王春鸣将其持有的16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张洪山。
 
1999年7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1999】陂经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元鑫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原楚江公司股东主张权利,故唐氏集团公司起诉要求代位行使债权,向胡柏林、魏中秋、王春鸣追索元鑫公司所欠其赔偿款人民币5677391.67元,及其所预交诉讼费262208元。
 
魏中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1年2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武经终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黄陂法院将本案定为代位权纠纷是错误的,故撤销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00)陂经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对应予赔偿部分全部予以支持。
 
土地证被法官“借”走10年不还
 
判决生效后,上述三被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唐氏集团遂向黄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1年4月10日,黄陂区人民法院(2001)陂执字第77号《民生裁定书》,认定,在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武经终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并生效事项时查明,湖北元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魏中秋、郑进铭二人出资注册资金1200万元组建,其中魏中秋出资80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比例的三分之二,因魏中秋不能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之规定,依法裁定追加湖北元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于当年查封了元亨集团在木兰山的50亩土地和地上零星建筑物准备拍卖。
涉案土地上残留大片“烂尾”工程
 
当时,唐氏集团的五洲典当行正好有一块地,系湖北中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给唐氏集团,唐氏集团正准备办理过户手续。这块地与查封的木兰山的50亩土地相邻,黄陂法院执行局主张,两块地一并处置可能会取得更大的利益,遂要求将两块土地一并拍卖变现,于是便向唐氏集团借用土地使用权证。
 
2004年7月14日,黄陂法院从唐氏集团“借”出湖北中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即木兰山国用【1999】字第019号,证载面积49.9亩,黄陂法院向唐氏集团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了公章,法院经办人涂兰芳、陆敏还同时亲手书写一份“借条”,承诺“如拍卖不成功,土地使用证退还。”黄陂区法院工作人员领取土地使用权原件后将该宗土地使用权从湖北中洲公司名下变更至被执行人元亨集团名下用于拍卖。后据黄陂法院称,因木兰山被市政府划定为重点旅游区,拍卖至今未能进行,但是,被黄陂法院“借”走的土地使用权证,10年来却一直未予归还。唐氏集团多次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返还土地证原件,但黄陂区人民法院却一直置之不理,对唐氏集团要求返还土地证原件的执行异议不依法予以书面回复。
 
湖北省唐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唐维俊先生告诉记者:“生效判决执行不到位,判决书就形同一张‘白条子’。‘官司’赢了又有何用?判决没执行也就罢了,怎么还把我自己的土地执行给了被执行人?”
 
涉案土地拍卖一波三折
 
2014年9月份,记者在武汉进行调查的时候,曾联系黄陂法院胡诗云院长,询问涉案地块处理情况。胡诗云院长告诉记者,涉案地块正在进行招拍挂,大概月底就可以结束了。
 
然而,时至今日,所谓的招拍挂不但没有进行,法院反而于2014年12月3日向唐氏集团出示了一份该院于2004年7月13日出具的《说明》,声称唐氏集团向法院申请在拍卖元亨集团木兰山小庙建设工程款中先行支付人民币60万元,并表示在此基础上愿意配合法院协助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元亨集团名下。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仅同意向唐氏集团优先返还60万元及利息,但认为49.9亩土地使用权归被执行人元亨集团,而不属于唐氏集团。
 
唐氏集团对此提出异议说,该公司此前从未收到过法院的这一《说明》,更就不清楚此《说明》的相关内容,该公司也没有就此向法院提出过任何所谓的申请。另外,该《说明》仅提到了法院将以元亨集团木兰山小庙的建设工程拍卖款优先清偿60万元债务(49.9亩土地上有元亨集团建设的大量未完工工程),但并没有说唐氏集团放弃了49.9亩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
 
唐氏集团负责人说:“从2004年评估报告的结果可以看出,当时元亨集团资产评估的结果是1000多万元,而我公司实际享有权利的49.9亩土地使用权在其中是占主要部分的资产,当时的价值即有数百万元,我公司根本不可能只要求60万元而放弃49.9亩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拍卖款。我公司2004年7月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上和目前的主张一致,即:我公司是49.9亩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权利人,法院可以将49.9亩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相邻的二宗土地使用权一起拍卖,但前提是法院应承诺并保证49.9亩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全部归我公司所有,法院从元亨集团木兰山小庙的建设工程拍卖款中优先清偿我公司的60万元债务及利息。”
 
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不顾本案的基本事实,即:争议的49.9亩土地使用权是法院为了拍卖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从唐氏集团借走土地证原件后转给被执行人元亨集团的名下,裁定驳回了唐氏集团的异议,认定唐氏集团不是这49.9亩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权利人。如果黄陂区人民法院的裁定生效,那么唐氏集团作为执行申请人不仅原有的600多万债权没有执行到位,反而被人民法院将自己实际控制的一块49.9亩土地使用权执行给了被执行人元亨集团,这将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荒唐事。
 
据了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氏集团已依法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唐氏集团是这49.9亩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权利人。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期待着黄陂区人民法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以避免执行申请人反被执行的荒唐事发生。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此案。(记者 知秋 孙铭)
 

 

作者:不详 来源:法制新闻网


来源:cvz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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