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制周刊讯:经群众举报,河南省柘城县恒康医院涉嫌违规开发,曾侵占他人合法权益遭当地群众实名举报。材料反映到本刊。经过调查核实本刊工作人员见到了举报人员当事人。
举报人称:自己叫张连选,住柘城县梁庄乡上海路,现将恒康医院院长:史贸良非法侵权的事实向本刊反映,史贸良非法在其住宅南面建房屋剥夺其采光权。东边堵住其院东出路,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史有住宅一处,坐落在他的宅基地南侧,史欲建造东西长约40多米,南北宽约6米的楼房。平时我们双方的邻居交往还算不错,就连今年秋季建房时的相关事项都是协商好的,史在其居住的宅基地上建造三层楼房(局部四层),楼房地基外留50公分滴水地,可供其建房搭架子时用地,由我配合史建房。然而,在建房期间史却出尔反尔,改变原来的承诺意见,在没有任何规划和建设手续的同时,欲建成9层楼房。4层封顶后我找他6天不给见面,打他100多电话都不接,后回话威胁我说“你想生大气就生大气,你想生小气就生小气,我盖12层你也管不着,我是县人大常委,有的是后台,反正政府每月给我二三十万的补贴,我有的是钱,盖房我盖定了!”随后挂机。
张连选接着讲出了后续经过: 12月10日用电话威胁要捅我40刀(录音为证),他儿子史景涛更是猖狂,12月21日竟在众人面前狂言,要用钱砸死我们!虽经综合执法等部门给予制止,他竟利用人大常委的特殊身份顶风作浪,我行我素,房子照盖不误,政府根本制止不了他的违法行为,我的父母亲朋加以制止,竟被他带领众人打伤住院2人。我若惧其淫威妥协让其按此方案实施而建成,我的房宅内将一年四季见不到阳光,剥夺了我应享有的大自然赐予我的权利,违反了《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节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灯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损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史贸良行为已构成违法和侵权。
史贸良作为一名堂堂的柘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代表,应当为人民作出表率,作出合格的人民代表。而不应当依仗其特殊地位和权利去做违犯法律和侵犯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更不应该利用人民赋予他的权利欺压群众,鼓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由此看他根本不具备县人大代表常委的品德,更不应该动不动都以用钱砸死人这样的口气向群众施加淫威,众所周知恒康医院病号寥寥无几,他所谓的钱是从那来的,不就是史贸良说的所谓政府补贴吗?政府补贴是补贴给中国公民的福利,不应该是史积累财富的工具,更不应该作为他欺压群众的后勤保障,他做这样的事真是天理不容,人民是不会答应的,如今他害我已到不能出门的地步,我已无法容忍!如果县有关只能部门不能妥善解决此事,我将不惜一切代价逐级向上反映。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社会,我坚信党和政府,相信法律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史贸良利用其县人大代表的权利和威望,纠集双庙艾滋病人和一些地痞流氓,欺行霸市、欺压邻里,堵住我们院东规划好的6米交通道路,严重影响了我和周边群众的出入,民愤极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外建设工程改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刊听完当事人讲完后。遂逐一到各地点进行实际走访核实、正如举报人所说。建筑映入眼帘、施工场地未拆除。
针对事态发展,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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