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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车辆管理所个别人工作失误使我遭受巨额损失


时间:2014-12-28  来源:未知 点击:
我是豫B98630号重型牵引车车主,白明喜,河南省林州市人。因为林州市车管所个别人工作失误,不仅使我被拘留三天,而且还在经济上遭受巨额损失,找他们讨说法,却迟迟得不到答复。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13年4月2日,我开着豫B98630号重型牵引车、豫BM640号挂车途径山西省吕梁市,吕梁市离石交警支队在对我驾驶的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认定林州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在我的行车证上盖的年审章有问题,认定行车证上盖的年审章是假的,当场把豫B98630号重型牵引车、豫BM640号挂车扣押,我被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三天,罚款8000元。


拘留期满后,我找到林州市华通汽贸公司(因当时车在华通汽贸有限公司入户签有合同,对银行按揭分期付款) 和林州市车辆管理反映我的遭遇,让他们到山西吕梁交警大队处理此事,结果2天时间花了我4000元,什么问题也没解决。
 
由于林州市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在我的行车证上年审盖章存在的问题,致使我的车辆行车证和后拖车证件被山西省吕梁市公安交警大队全部暂扣,车辆停运125天,给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67900元,精神上也蒙受沉重打击。对此,相关责任人理应给我一个交代和相应的补偿,而他们对我的遭遇和要求,置若罔闻。


于是,我多次找林州市车辆管理所和交警大队主管负责人,反映我的遭遇,要求补偿我的损失,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推三阻四,不肯给与处理。为了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在无奈之下,我将林州市华通汽贸有限公司和林州市车管所起诉到林州市人民法院。然而,在一年后,林州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对我的律师说:“白明喜起诉的主题不对”这是为什么?
由于林州市车管所车辆检测台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我遭受不白之冤和巨额经济损失,所以,他们不仅要给我一个交代,而且还要给我进行相应的赔偿。为了使我反映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我恳请媒体给予监督报道,使他们早日履行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反映人:豫B98630号重型牵引车车主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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