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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交警支队为何认定死者负主要责任?


时间:2014-12-22  来源:中原经济网 点击:

 【中原经济网讯】(河南经济报记者 朱至松)《中华人民族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七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然而,这些法律规定个别司机并未遵守,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不但不立即报警抢救受伤人员,而是驾车逃逸。2013年4月9日,发生在平顶山市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足以证明了这一点?

  事件回顾:

  2013年4月9日下午3点20分左右,家住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的赵纯(男、44岁)骑着燃油助力车,沿湛北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当行至新华路口西200米处时,与逆向行驶的三菱牌机动车相撞,肇事车辆未报警、未抢救受伤人员,迅速逃逸,造成赵纯身亡。

  死者赵纯的儿子赵一之讲:监控视频显示,我爸爸被逆向行驶的机动车(豫DL0063)撞出几米远,事故发生后,司机坐在车里未动,从副司机坐位下来一男子,看看人不行了然后开车逃逸。下午5点左右,我接到平顶山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符华伟的电话,赶到事故科后符华伟告诉我,肇事车辆逃逸了,现正在调查追捕,让我第二天再来。第二天我又来到事故科询问逃逸车辆是否找到,符华伟说找到了,我又问:肇事车辆是哪儿的?司机抓住没有?符华伟气愤的说:你们不该问的就别问,你爸爸是自己撞死的!听他这么说我很纳闷,监控视频里看的清清楚楚,我爸爸被撞出几米远,肇事司机不但没有报警、救人,而且驾车还逃逸,昨天还说肇事车辆逃逸了,为什么今天却说我爸爸是自己撞死的呢?我问问情况他为什么发脾气?无奈,我要求对我爸的死因进行司法签定,结果是:撞击、碰撞、脑骨破裂、肋骨断裂等原因致死。

  肇事车辆逃逸 受害人却被交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3年5月8日,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一栏中显示:2013年4月9日15时21分许,赵纯驾驶无号牌燃油助力车沿湛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新华路口西200米处,遇相对方向由马兴初驾驶的豫DL0063号轿车越中心线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燃油助力车发生侧翻摔倒,致其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一栏显示:赵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马兴初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赵纯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兴初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一之的母亲徐女士告诉记者:对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我们不服,原因有三:一、马兴初驾驶的机动车越中心线逆向行驶,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二、交通事故发生后,马兴初驾驶肇事车辆逃逸,也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三、据目击证人讲,当时驾车人并不是马兴初,且两个人都饮了酒。事故处理民警于2013年6月19日,以恐吓等手段强迫让我们在赔偿调解书上签字。我们认为,民警未公正处理此交通事故,有徇私舞弊之嫌。

  对于此案,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高铁军律师认为:一、扏法单位办案,应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二、针对本案,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逃逸车辆应负事故全责。三、机动车越中心线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逆行车辆应负事故全责。四、《中华人民族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款规定:交通警察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报道前,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向本报提供了一份《关于赵一之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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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中心线逆行发生交通事故.jpg

 


来源:中原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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