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发帖人:黄森孙 身份证:350321196802266050 电话:18205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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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在光天化日下抢劫豪车,160多万元的财物落入歹徒之手已经6个多月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实名控告结果了无数个回合,肩负着为我的合法财产保驾护航的公安机关却认为歹徒的所作所为和涉嫌犯罪没有任何关系。
我 是江苏省泰州市的守法公民黄森孙,我所控告的公安机关就是泰州公安局海陵分局,我价值160多万的财物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抢,海陵分局城北派出所所长张金根 等警官处理我的报案中涉嫌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不予以立案,海陵区检察院立案监督我的控诉,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海陵公安分局是接受检察院监督还是继续走 在保护犯罪的路上走下去呢?
韩秋林纠集打手抢劫了我超过160万的财物
2014年6月4日下午三点左右,我的司机杨小祥开车送黄森孙到泰州市鑫源典当有限公司办事,汽车停在鑫源典当行门口的马路上。
我刚走进鑫源典当行,杨小祥留在车上,韩秋林纠结多名打手明目张胆地实施的抢劫开始了。
这伙暴徒抢了属于我所有的苏M05D27奔驰S300轿车及车上物品,其中二名打手直接强行从我的驾驶员杨小祥抢走汽车钥匙并劫走车辆,并威胁我们不要报案,否则,弄死全家人。
我们遭受韩秋林直接参与的抢劫导致的损失有多少?
“110.8万元的奔驰汽车、29万元现金、16.5万元的卡地亚手表、蜜蜡珠宝、手链等等,被抢劫的财物高达共计160万余元。”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应该是我们的大靠山。
我们向海陵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求救,我们要求调出监控录像来查清是谁抢劫我们的财物时,派出所的民警才告知我们认为被抢劫的财物是韩秋林弄走的。
我不欠韩秋林的钱法院还判决其欠我87万多
将 我160多万的财物抢走之后,韩秋林勾结他人伪造了一份这是经济纠纷的《承诺及欠条》的证据:2014年8月22日,城北派出所张金根所长向我方出示一份 由韩秋林提供的、落款时间为6月8日的《承诺及欠条》,系黄森孙及配偶书写的欠债凭证,作为韩秋林2014年6月4日抢车的理由,且告知被抢车辆已在该 《承诺及欠条》中的债权人“陈荣”手里,同时,坚持认为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
此《承诺及欠条》系2014年6月8日形成,内容表明黄森孙于2014年6月8日借陈荣100万元还清鑫源典当行的债务,而在2014年6月8日之前黄森孙不欠陈荣债务,这份《承诺及欠条》怎么能够成为6月4日韩秋林抢车的理由呢?张金根所长没有回答。
我价值160万元的财物被抢劫,对这个抢劫案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混淆是非,根本没有深入调查就草率定性为非刑事案件了。
韩秋林欠我的款还有很多,我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来主持公道。
2014年10月22日,我收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犯罪嫌疑人韩秋林偿还华东医疗投资泰州有限公司(注:法定代表人黄森孙)879667元及利息。
是我欠韩秋林的钱还是韩秋林要按照法院判决继续履行还款给我的义务呢?从承诺书的到银行汇款的凭证,再到人民法院的判决,韩秋林实实在在拖欠了我巨额资金已经是铁证如山。
海陵公安分局有何底气予以不立案调查
我的财物被抢劫后,韩秋林的典当公司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承诺书及欠条》的内容是:陈荣证实典当行在6月8日同意以100万元为我偿还全部借据的清偿款项。
这份协议上没有我的签字,我如何认可这份承诺书和欠条呢?
海陵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作出了不予以立案的决定书,他们查清了以下事实了吗?
“我和典当行之间的债务有无结清,何时结清,如何结清?清偿款的来自何方,我和新的借款人之间形成债务关系的书证是什么,是如何约定还款方式和时间的?我有没有向韩秋林偿还典当行的的借款,等等一切都是可以查询的。”
对我这些强烈质询,张金根所领导的派出所不予回应。
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还应该拖欠我巨款的韩秋林纠集打手抢劫了我160多万元的财物,海陵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的所长却站在韩秋林的立场,支持他以“莫须有”的证据来抢车,如此行为难道不是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吗?
首 先,不管什么条件下的抢车行为都是公安机关必须禁止的行为!该行为如何界定为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责任? 欠条、结算凭证等能够直观反映债务的凭证,如果没有这些基本的依据,行为人就擅自抢他人车辆,该行为可以基本认定为刑事案件,除非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 确实存在。如果连基本的债务凭证都不存在,行为人应当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对于行为人凭主观臆断或者“莫须有”的证据抢夺他人车辆,公安机关听之任之, 就可能涉嫌包庇、放纵犯罪!
退 一万步而言,即使车主欠行为人的债务,那么,行为人的抢车行为也是为治安处罚法所禁止,公安机关必须有所作为,首先应当扣留车辆等财物,告知行为人立即向 有权部门申请财产保全,并及时将财物返还车主。如果公安机关以债务存在,仅仅告知车主到法院打官司追讨车辆,任由抢车行为发生而不有所作为,那么,公安人 员完全是肆意践踏治安处罚法,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涉嫌渎职行为。
呼吁海陵公安分局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我多次依法向海陵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张金根控告韩秋林涉嫌抢劫黄森孙价值160万元财物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韩秋林团伙等黑恶势力的刑事责任。
我的车被在2014年6月4日被抢劫,城北派出所的所长张金根竟然以2014年6月8日才形成的黄森孙与其他人债务凭证,作为韩秋林6月4日抢劫黄森孙车辆的理由进行辩护,坚持不予立案。
我提交了一系列不是我欠韩秋林的钱是韩秋林还拖欠我巨款的合法证据,张金根和韩秋林之间存在什么利益关系,我不得而知,反正大权在握的张金根就是视而不见,公安机关不能介入经济纠纷成为了一个框,抢劫事实被定性为“经济纠纷”了。
韩秋林抢劫我的财物被公安机关定性为“经济纠纷”不予以立案调查,如此定性真的在法律上站得住脚跟吗?
我唯有请检察机关主持公道。
海陵区检察院审查了我提供的所有资料,给我的答复是:你于2014年9月4日向我院申请立案监督,经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已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补充侦查移送函,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依法处理。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监督的检查意见书已经下发一个多月了,城北派出所依然按兵不动,韩秋林在社会上传言:黄森孙是外地人,在泰州的地盘上,他还没有说话的地方,检察院要求继续侦查是一张废纸,公安机关不会理会的。
韩秋林真有这么大的能量对抗检察院的监督?
海陵区公安分局真的有韩秋林的保护伞?
我的财物被抢劫之前,我分别在泰州中院、海陵法院、高新区法院状告韩秋林返还巨额债务,其中二个案件目前尚在审理之中。韩秋林团伙气急败坏,在我根本不欠其债务的情况下,捏造所谓鑫源典当行“莫须有”的债务,并据此抢劫我的车辆以及巨额财产,已经涉嫌抢劫等黑恶势力犯罪!
我来自福建,我热爱泰州才在泰州置业投资。我的合法财产他人可以随意抢劫而得不到保护,泰州还能给我这个热爱泰州的外地人一个公道吗?
我呼吁海陵公安分局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呼吁在继续侦查我160万财物被抢劫一案中,并对韩秋林团伙绳之以法,城北派出所必须回避,追究张金根等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否则,我难以得到完整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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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