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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宽城京城房地产公司被指重复索要购房款


时间:2014-07-20  来源:中新在线 点击:

     河北宽城县京城名苑小区沿街商品房民族街702号商紫怡最近投书媒体称,其先后于2012年7月31日、2012年8月15日分别交款19、33万元、33万元(共计52。33万元),购买了宽城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出售的名为“京城名苑小区商铺楼”地下储藏间,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方出具的房屋交接手续证明其已将地下储藏间的购房款全部交清。然而,宽城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3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则判令重复给付33万元房款。
   商紫怡(上诉人)称,其购买宽城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的储藏间共计52.33万元,2012年7月31日交纳19.33万元,余下房款33万元于2012年8月15日在售楼处用现金方式交给售楼人员,时间为中午临近下班,他们将钱当场点清后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经过售楼处人员多次算账确认上诉人已将房款付清,交接手续明确写明已将房款交清,并出具了房屋交接相关手续证明,时间是2012年10月16日。
    商紫怡说,之所以没法提供交款收据,是因为当时业务员可能没开33万元的票直接给其签订了地下储藏间的购房合同,合同中明确说明了其已将地下储藏间的房款付清,开票与不开票也没有什么必要,地下储藏间也不办房产证,也可能是连同19.33万元的票据都被丢失,也向当地派出所110报过警,也去跟被上诉人说过。
    宽城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商紫怡(上诉人)再次给付33万元房款,一是因为被上诉人没有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在验收时消防不合格需要整改,多次派员工软硬兼施要强行将其购买的702室后门后窗堵死并拆除后墙,其不同意从而引发矛盾,其要求经济补偿被上诉人不给;二是被上诉人知道其票据丢失故意找茬 ,让其当冤大头倒过来给他们钱。
    在交房时,宽城京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同取暖费代收,当时702室没有供暖,后来找他们要回取暖费至今未退回,还声称商紫怡未交过取暖费。法院在查账时查出商紫怡已交付取暖费11366元,后来商紫怡找过县长给调解,当时他们答应退还,可是商紫怡去多次都没退还,他们又说商紫怡的维修基金没有交够,还要扣除维修基金,剩余的部分给商紫怡。后来去住建局找领导核实商紫怡已交齐,通过住建局领导和他们交涉,再次答应给商紫怡退回全部取暖费,商紫怡去取暖费时要其打一(收到取暖费)收据,签订一协议(已找到取暖费票据,不能再取暖费)。协议后问商紫怡是要现金还是要转账,他们说要现金没有,只有转账!后给一商紫怡他们账号!商紫怡就不明白了!他们解释说你那33万万的案子没解决,不能给退回取暖费。所以商紫怡就要回收据和当时签订的协议,可是他们就不给了。后来商紫怡只能通过报警的方式说明此事,至今取暖费也没退回给商紫怡还有那收据。
    商紫怡说,双方于2012年8月15日签订的储藏间买卖合同第二条明确写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将价款一次性付清”,之后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也写明房款已交清。上诉人使用该储藏间一年多时间,被上诉人从未找我要过什么欠款。如果没交清房款,应由上诉人出具欠条,这是常理也是交易规则,如果我不按合同办事交不清房款被上诉人不会给我开具房屋交接手续证明的,更不会给我房钥匙的,我也无法使用房屋。本案中被上诉人既承认上诉人已交纳全部房款,之后也就是2013年4月26日又以其工作人员从未收到过上诉人的房款、其记账凭证没有记载为由称上诉人没交够房款,同时开具了两张19.33万元的票据,反过来说我倒欠他们33万元 ,这其中到底玩的是什么伎俩?《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上诉人说我欠他房款既没欠条又没其它确实可信的证据,书证的效力大于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都是公司的职工,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该证据根本不能采信,更何况证人都没有出庭。关于判决中说被上诉人提供连号且无断号的收据存根,这只能证明业务员的清白,证明不了我欠不欠他们钱。业务员可能给我票也可能没给我票,当时我只关心给我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能够说明我已付齐房款所以我就没有在意票据的事情,再说也没有必要必需开收据,因为地下储藏间不办理房产证。
   “不论从事实还是证据上都很清楚地说明上诉人已将全部购房款交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要造成冤假错案,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商紫怡说。(来源:中新在线 作者:晓 薇)


附:律师代理词
    
    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田春雨律师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本诉讼代理人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
    一、被上诉人承认上诉人已将地下储藏间价款交清。
    宽城县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员工孙兆桐等人的调查笔录中证实,所有商户交清全部房款(包括地上商品房和地下储藏间)后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交钥匙,这个事实在对其他商户的调查笔录中得到证实。在法院调查时,其他商户仍有没交清房款没领到钥匙的。被上诉人在房屋交接手续明确写明上诉人已交清全部房款,主动把钥匙交给上诉人。如果上诉人没交清,即使出具该手续也应要求上诉人打欠条,这是常理也是交易规则。被上诉人的员工称当时知道上诉人没交清房款,但因为是促销,照顾上诉人才出具了该手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职工之前并不认识, 在上诉人没出具欠条的情况下承认其已将房款交清,这可能吗?其职工称事后多次向上诉人催要,但又提供不了催款证据,这简直是无稽之谈!上诉人提交的刘德福、王铁树证实2012年11月份,承德华宇公司多次派他到京城名苑702室地下储藏间干活,按暧气、水表,期间从未见到有人向上诉人索要过欠款。如果上诉人欠33万元房款,被上诉人又怎么会主动进行维修、整改呢?
    房屋交接手续中所指702室包括地下储藏间,该合同明确写明“建筑层数地上2层,地下一层”,之所以会出现两份合同,是因为地下一层要求签合同时全款付清,地上两层可以贷款。这三层的暖气、水、电全部是连在一起的,地上2层房款、地下储藏间价款有一个没交清都不会给办手续,也拿不到钥匙。没有一户在交地下储藏间时还需要再开房屋交接手续。如果被上诉人要推翻其认可的事实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能仅靠其员工知道没交以及内部凭证来证明,这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二、被上诉人出具的无断号票据、内部记账凭证不能证明上诉人没全部交清。
    本案认定上诉人没交清的理由是“虽然被上诉人出具了其已交清的房屋交接手续,并交了钥匙,但因为被上诉人的员工称他没交清,其内部无断号收据没有33万元,转账凭证没有33万元的款项,记账凭证也没有33万元,事后也过款,但提供不了证据,所以认定上诉人没交清全部价款”,这样的事实和证据又怎么能够认定上诉人没交清房款呢?
    被上诉人的职工收到现金后究竟在哪个票据上开的收据,事后是否记账,是被上诉人的事,和上诉人无关,无断号票据没有收33万元现金的票据,那应该是在其他票据上开,或者只是简单打一个收条。没有记账不能说上诉人没交过房款。这些证据都属于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辞,根本没法核实其真实性,这些无法证明上诉人没交过房款。
    被上诉人称其公司从不收现金,全部是转账,其内部账本没有上诉人交款的转账凭证。这只是其内部规定,不收现金不等于没收现金,被上诉人的规定不一定其内部全部遵守,这不能证明上诉人没交过现金。
    三、收据不是上诉人交纳房款的唯一凭证。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将价款一次性付清”,上诉人分两次将价款交给被上诉人,一次是2012年7月31日,一次是8月15日。由于7月31日上诉人没有交清全部价款,双方没签订合同。8月15上诉人来到被上诉人公司交剩余价款,双方签订了合同,以此证明上诉人已将价款付清,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付款的期限,“签就要付清”,不付清,被上诉人不会签合同,或者签合同后交款。如果上诉人没交,被上诉人会将合同收回或要求上诉人出具欠条,这是常理也是交易规则。上诉人当天办了很多手续,签了很多字,上诉人认为依据该合同已获得使用权,没注意出具的收据,忘记开没开,开多少。被上诉人称商户只要交清30%预付款就签合同,上诉人交纳的19.3万元根本不是30%预付款,法院的调查笔录证实其他人的地下储藏间价款都已交清,其他商户并不存在分期付款的情况。
    综合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上诉人共分两次将地下储藏间房款交清。第一次没交清,没签合同,第二次交完现金后签的合同,双方约定只有交清才能签订合同。后来被上诉人多次算账认定上诉人已交清的情况下,给其开具了房屋交接手续,交了房屋钥匙。不交清绝对不会自己承认已交清,还没让上诉人出具欠条的。其他商户的地下储藏间全部是一次性交清了,没交清都没领到钥匙。虽然上诉人没提供收据,但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已交清房款。
    综上,上诉人已将全部价款交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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