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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大城县:隐瞒事实 恶意虚假诉讼 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时间:2022-03-12  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 点击: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治理虚假诉讼乱象,然而虚假诉讼现象屡禁不止,不法分子为一己私欲,知法犯法,把国家治理的公器变为牟取私利的工具。
近日,接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路女士实名举报:“前合伙人于某虚假诉讼保管合同一案,明知我已经将家具款和木材已结算清楚,还以曾经发生过的寄售家具业务的保管协议,违背事实,提起诉讼,由于我与他二人合作时间久,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于某存在恶意,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望媒体给予关注”

 
路女士称:2015年至2017年,于某将属于自己的血檀圆木材42吨和各式家具67套(详见明细)存放于路女士处,路女士分别向其出具了保管单(保管协议)17份予以确认,2019年3月底,路女士与于某就双方之间的各自所有的、共有的家具等物品、曾经发生的寄售业务关系、借贷业务等债权债务进行了总体清算,并形成了清算文件,在2019年4月解除合作。
据当事人路女士讲:2020年5月18日于某向大城县人民法院对路某倩提起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于某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共拖欠原告款项2233941.5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请法院裁判。”但上述款项中的房租和息1220000元,报案人路某倩早已支付给犯罪嫌疑人于某、于某元。该案虽经一二审法院错误判决,但报案人已向河北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据路女士介绍,2019年3月底,路某倩与于某就双方之间的各自所有的、共有的家具等物品、曾经发生的寄售业务关系、借贷业务等债权债务进行了总体清算,并形成了①《路倩欠款明细》;②《路倩库存商品》明细;③《未完成挂账》明细;④《于某库存商品》明细;⑤有编号《 1号、2号的家具清单》等清算文件。该事实也可以证实报案人已不再拖欠犯罪嫌疑人房租和息1220000元,所以该部分诉讼属于虚假诉讼。
路女士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于某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冀10民终3812号案件当中的2020年9月10日的开庭笔录中陈述:“路某思转账分三笔共85万,此款系给付16、17年家具款,路某倩将被上诉人(于某、于某元)家具出售才有了此笔款项,当时路某思是路某倩会计”并提供了与于某在另案虚假诉讼的案件中提交的一致的5份家具保管协议,该5份家具保管协议上所载明的家具,是于某虚假诉讼的案件中的家具。上述家具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大城县公安局,在已办理的执行案件和虚假诉讼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于某、于某元的经营地点起获作为物证。路女士认为,从最简单的道理来看,于某、于某元两起诉讼案中,这5份保管协议涉及的家具作为同一诉讼标的物反复出现,说法自相矛盾,也至少有一个说法是假的。
路女士称,于某持有的所谓17份家具保管协议,实际上是与其发生的17个家具寄售的民事法律关系,每份家具保管协议是一个独立的寄售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于某依据这17份家具保管协议对其提起的诉讼,属于普通共同的合并起诉,合并审理。大城县公安局法制部门认为的“假多真少的虚假型虚假诉讼”或“未全部清偿”不构成虚假诉讼的说法,难以让人接受。
路女士及其律师认为,于某、于某元隐瞒债务早已经结清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从而达到霸占路女士财产的目的,同时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错误的进入执行程序,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妨害了司法秩序,也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依照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于某、于某元的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图为部分文书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于某为谋求一己私利捏造事实,隐瞒债务早已经结清的事实,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恶意制造诉讼,妨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国家法律不容亵渎,人民利益不容侵犯,违法源头必须制止,地方保护必须破除,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希望相关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虚假诉讼事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将对廊坊市大城县虚假诉讼事件继续跟踪关注!


来源:中国三农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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