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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一张百万借条引发的纠纷


时间:2019-08-09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点击:

       因为一张让自己如鲠在喉的115万元借条,庄文戍输掉了民事纠纷官司,他除了叹息只余满腔的无奈。

       那么,庄文戍是如何写下这张借条的呢?

资金周转困难成诱因

       庄文戍是福建省惠安县人,今年62岁,小学文化,1992年,他来到安徽省亳州市成为一名建筑工程承包商。

       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工程做的不小。2011年,由庄文戍分包的亳州市南部新区还原小区项目启动,据庄文戍讲,在项目中,他负责15栋楼近3亿工程造价的建筑工程,用工最多时有600余人。

     “工程款是按工程进度由政府支付给我们。”庄文戍说:“可工程款经常被拖欠1至3个月,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但几百名工人的工程进度一天都没停过。”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庄文戍开始向朋友借钱。

四张借条引发的官司

       在一次饭局中,庄文戍结识了当地一派出所指导员王某,他觉得对方的身份足以让自己相信,从他那里借钱应该没什么问题。

       于是,当工程遭遇资金困难时,庄文戍找到了王某。2014年4月2日,庄文戍写下第一张借条:“今借到吴某(系王某妻子)现金五十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2014年4月21至12月21日,利息每月结清一次。如违约,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庄文戍 2014年4月21日。”庄文戍告诉记者,虽然借条没写明利息,但双方口头约定月息4%。

       2015年1月8日,王某称第一张借条丢失,庄文戍给王某补了第二张借条:“今借到王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人:庄文戍 2015年元月8日。”

       2016年3月2日,庄文戍称其已按月息4%还清了王某的借款,庄文戍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庄文戍总计打到王某账户上15笔(借款、利息)共计115.76万元。且王某于3月2日出具了由他本人签字的证明:“原2014年4月21日庄总打给吴某伍拾万元整的借条已遗失,以此为证,已还清。”同时,庄文戍要回了第二张借条的原件。

       2016年3月3日,出现了第三张借条:“今借到吴某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借款人:庄文戍 2016年3月3日。”庄文戍告诉记者:当日,王某又找到他说再借给他120万元,好处费5万元,双方签下第三张借条。但此笔借款数额较大,王某要月息4%,而庄文戍只愿意出3%。双方没达成共识,庄文戍要回了第三张借条的原件。

       2016年8月7日,双方签订了第四张借条:“经结算到,2016年8月7日,借到吴某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元整,月息2%。”

       庄文戍告诉记者,“这张借条是王某骗我写下的。”当时,王某对他说:“因借钱的事吴某要和我闹离婚,你还给我的钱让我投到了其他地方,我给吴某说你借的钱还没有还,请你帮忙给我掩饰一下。”庄文戍问怎么掩饰?王某说:“帮我写个借条让她看看,宽宽她的心,等她气消了,我再把借条给你抽回来。”庄文戍出于相信朋友,且王某又是派出所教导员,就答应了。

       二人签第四张借条的那天,王某还带了一位女士王某娟(后来二审开庭时,庄文戍才知道王某娟是王某的代理律师)。据庄文戍说,这张借条由律师王某娟拟定,庄文戍抄写的。而当时债权人吴某并不在场,也没有结算过程、账目、历史借贷钱款。

       对与庄文戍所说内容,王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年来,庄文戍多次向他借钱,且每次借钱都是现金并写上借条,还款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了理清双方历史欠款,他找来了律师王某娟一同核实双方历史借条和欠款,核算后确定庄文戍尚欠王某115万元,于是拟定第四张借条。王某说:“庄文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签什么自己不清楚吗?”

       法院支持王某的观点,法院认为,虽然庄文戍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但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不予支持。

       庄文戍对一审的审理程序和实体判决不服。从4张借条来看,第一张借条50万元已连本带利还清且王某出具了证明。第二张借条50万元、第三张借条125万元,原件都在自己手中。第四张欠条115万元是怎么核算出来的?庄文戍告诉记者,在二审时,王某在法庭上只出具了第四张借条的原件,其余均为复印件。

       而审理程序方面,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为何使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方可适用简易程序。

       庄文戍向法院提出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实体方面,由于第四张借条写的是“经结算……”,这表明,双方当事人对以往的债务已经认可,无需法庭再核对历史欠条及还款流水。程序方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合理。

两倍还款是否涉嫌放高利贷?

       庄文戍借款50万元,却还了 115万多元,还款高达两倍以上,这是否涉嫌放高利贷?

       对于庄文戍所述情况,王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庄文戍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4%利息,而是按照“庄文戍赚钱了就按3%利息还,没赚钱按2%利息算的”。

       对于庄文戍反映王某放高利贷等有关问题,记者前往亳州市公安局调查采访,公安局宣传处的同志告诉记者,纪检部门正在调查,有关情况不便透露。

       事件如何发展,记者将持续关注。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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