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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唐河版《局中局》


时间:2019-06-15  来源:三农观察 点击:
 导读:河南唐河一场地产“局中局”,暗涌流动,暴利驱使下,斧头钢管齐上阵强拆企业,三份同款虚假协议李鬼变李逵,“合法”诈骗后,一块土地引发的“局中局”,牵连出一场12年打不赢的官司,巧取豪夺后,究竟是谁在愚弄着法律的天平?八旬老翁等人还能否追回房产?孰是孰非,敬请关注本期的法制事件。
本期事件,要从当事人余立春开始说起。2014年,余立春经朋友介绍认识河南东聚鑫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吴东聚,需开发一处地产项目,项目地址位于河南省唐河县友兰大道与星江路东南角,原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约13亩土地。余立春讲述,当时该土地项目属于企业用地,吴东聚声称自己无钱投资该项目,也没有能力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愿意把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一次性转包给余立春。经过三个月的谈判和沟通后,余立春最终答应了吴东聚的要求。2015年6月17日,双方正式签订《项目转承行使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项目开工主体结束后有余立春分批付给河南东聚鑫源置业公司吴东聚现金1500万元。协议第四条约定:自项目开建到结束后,余立春享受本项目的所有行使权,包括项目的运营及项目的物业管理和全项目的主权归余立春所有。河南东聚鑫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余立春累计支付给吴东聚230万元。

上图左为余立春支付给吴东聚的230万元凭证。上图右为双方签订的项目转承行使协议
2015年12月18日,工地顺利举行奠基仪式。当余立春正为此高兴时,事件却突然发生了变化。该块土地的真正主人常全堂出现在奠基仪式现场,声称:这就是骗人的!土地证和房产证都在我这里,为啥你们来开发?一阵躁动争执后,事件就此被掀开。余立春这才知道吴东聚提供给的所有证件复印件都是虚假的。
原来,2014年,党长玲以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法人的名义,以1千万元的价格将13亩土地卖给了吴东聚,伪造“合法”的土地手续。然而,2009年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就已经注销掉了。在股东们不知道的情况下,党长玲、吴东聚为何知法犯法勾结他人伪造“合法”手续?
而且,吴东聚在没有取得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的土地证情况下,又将项目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余立春后,吴东聚的售楼处强行收走24户业主共计500余万元的购房订金,除了工地支出的部分费用外,其它费用全部被吴东聚带走。其行为也违背了双方约定的项目转承行使协议中“项目所有行使权归余立春所有”的约定。与此同时,吴东聚又以“合同违约”不听指挥等原因为由,解除余立春的开发权


上图左边四位为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的4名股东们,已过花甲,步入暮年的他们依然深信依法治国的环境下,他们一定会赢。OS:坊间传言,通过“合法”程序干掉这些“老家伙”将共同分享赢得的财富。
常全堂讲述,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是1997年自己创办,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人股]是由常全堂为法人占股87%,河南省唐河县民族印染机械厂占股2.17%。[自然人股东] 常全堂二哥常全志(80岁)占股5.46%、二嫂文秀荣(76岁)占股2.17%以及其儿子的大姨罗秀焕占股3.2%,共5方股东组成。日化公司主要生产洗衣粉,生意十分好。与此同时,常全堂想把公司占地13亩的土地开发起来,于是,找到朋友党长玲(曾用名党汉祥)和刘本修,由党长玲(曾用名党汉祥)做法人,刘本修负责财务和经营,并约定回报条件。
刘本修讲述,2001年9月,在办理企业过户手续的时候,常全堂本人没有去工商局,而是由党长玲(曾用名党汉祥)从工商局领取的材料让常全堂填表,党长玲(曾用名党汉祥)说工商局有关系,不用麻烦大家跑去了。
2001年9月8日,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工商变更委托书显示,法人为党长玲,股东为常全堂占股87%、常全堂二哥常全志、二嫂文秀荣、其儿子的大姨罗秀焕四个自然人股东,以及股东企业河南省唐河县民族印染机械厂。
2001年11月14日,协议书明确,公司更换法人代表党汉祥,土地抵押刘本修,实际该公司所有房地产所有资产属常全堂所有。党汉祥、刘本修只协助该公司发展经营。协议书约定大楼建设开发以后,给党长玲(曾用名党汉祥)、刘本修两人,每人两间门面房作为回报。2001年,常全堂受到上海朋友的邀请前往国外投资。当时,考虑到土地开发签合同等很多事情需要企业法人签约,出国前,常全堂决定聘请党长玲(曾用名党汉祥)作为法人,时间为5年,由他出面签约比较方便一些,但是前提是所有签约必须告知三方,即常全堂、刘本修、党长玲,由常全堂盖公司公章并本人签字才能有效。
由于党长玲办事风格出现变化。2003年,常全堂、刘本修、党长玲三人又签订附注协议。协议约定内容再次强调为土地和房产为常全堂所有,并约定第一期房产建设后过户手续的规定。
刘本修讲述,经过唐河县城建局批准,整体建设为45间门面房4层,可以分段施工。第一期在2004年顺利建设好的门面房为15间4层。其中两间门面房,党长玲把房产手续办到他本人名下,后被刘本修发现,坚决杜绝这种行为,因为三方约定,在第二次建设完工以后才能兑现党长玲2间门面房、刘本修2间门面房。刘本修为此大骂党长玲不讲规矩,本身建设就缺少经费拖欠银行贷款。水深火热中,党长玲竟然背信弃义,私自把房产搞到自己名下,在刘本修强烈要求下,党长玲将两间房屋退还到公司名下。
在党长玲(曾用名党汉祥)被聘请5年时间结束后,常全堂去工商局查询发现,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他本人被除名了,而且股份也没有了。党长玲却告诉常全堂,公司是我的!跟你没关系!因为完全信任,此次工商信息变更手续,导致了一系列的麻烦。

据材料显示,2015年,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的厂房被强行拆除,由党长玲和黑恶势力头目吴东聚带人深夜进行强拆。将土堆在厂区大门口,铁链锁着大门,驱赶恐吓工人等方式,进行强拆。原来,党长玲私自将土地建设项目给予了吴东聚负责建设。吴东聚带领的黑恶势力控制了厂房和土地后,带领几十人并进行强拆。并顺利找到了余立春这个冤大头来负责开发。东窗事发后,余立春找到吴东聚理论,想要讨回自己的损失,没想到却遭到了吴东聚的威胁。常全堂、余立春等人多次报警后,已经被批捕的党长玲、吴东聚瞬间就被释放,至今未能得到任何处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一直在“打黑除恶”,为什么还是除不尽?公安机关中有无保护伞?是否真的像本案中的当事人反映,多次报警,仍然逍遥法外,厂区至今仍被黑恶势力控制。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的调查。

一份虚假协议,三种形式出现的签字和人名章遭到质疑
案发后,常全堂从工商局调查的资料显示,原来2001年9月8日当天,有一份私自模仿常全堂的签字并盖有人名章的协议书,内容是甲方常全堂主动自愿把公司全部股权以180万元的价格让给乙方党长玲(曾用名党汉祥),该协议并强调乙方当场付款现金180万元。而,该事件后来的庭审中,党长玲(曾用名党汉祥)却语无伦次,答非所问,又说180万元是分了三次给的常全堂,并且无法提供银行转账以及付款收据等证据材料,也无法证明180万元的来源。同时,2001年工商信息在变更手续前,4个股东都没有签字,是如何变更的呢?在此过程中,因为该虚假协议的诞生,曾经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对常全堂签字进行字迹鉴定,却出现两个不一样的结果,一个认为是常全堂所签,一个认为不是常全堂所签。
针对该事件,知名法学专家提出了几项质疑,1.合同应该文书完全一致,出现三份不一样的应该视为无效协议。2.“虚假”常全堂的人名章没有在工商局备案,也没有出现在任何地方的合同里。3.如果是本人签字为啥不直接按手印,而选择用人名章?不符合常理。4.两次鉴定,一次是常全堂所签,一次不是常全堂所签,对字迹鉴定结果显示是“常全堂所签”遭到质疑后,负责鉴定机构鉴定人为啥不能出庭说明鉴定情况,如果不能出庭举证,则证明该鉴定结果存在异议。
 
一场“局中局”,孰是孰非!一场12年的马拉松官司,纠缠不清
一个建设项目,三个“合伙人” 为常全堂、刘本修、党长玲,其中两人常全堂、刘本修认为:几十个证据、直接人证、物证都有,为啥12年来迟迟不能判决?党长玲的谎言骗局为何没有被揭穿?唐河法院上演了一场12年的“皇帝的新装”。
据多方反映,党长玲(曾用名党汉祥)曾经仗言,唐河县法院公安局都有人(姓名忽略),南阳市和唐河县官方都有人,打官司从来都不怕。常全堂、余立春等人多次报警后,已经被批捕的党长玲、吴东聚瞬间就被释放,至今未能得到任何处理。该事件将陆续披露谁是党长玲的潜在保护伞。又是谁在愚弄着法律的天平!在当下我国司法环境高压下,仍有个别干部不收手,阳奉阴违,官场双面人的恶行,我们也期待上级部门的深度调查。
针对该事件致电党长玲,然而,党长玲的手机始终处于无法接通状态。

上图为吴东聚诈骗的24户业主代表,吴东聚利用虚假土地材料,将大部分售房款强行转走后,致使业主们至今拿不到自己的损失
随着事件的深入发现,吴东聚在该项目的运作中,先后行贿南阳市土地局的两名干部250万元人民币及一辆11.79万元的福特轿车,据法院判决信息显示,东窗事发后,两名土地局干部纷纷落马入狱。然而,对于行贿人吴东聚却至今逍遥法外。不仅如此,吴东聚发放高利贷、车贷等违法行为,并殴打她人,至今仍未受到法律的制裁。据多方证实,吴东聚有着庞大的关系网,致使在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仍然安然无恙成为“合法”商人。致使,诈骗24户业主500多万元后,以经济纠纷为名打起了官司。以“经济纠纷”为名的涉黑涉恶、诈骗行为,成了吴东聚的赚钱法宝和逍遥法外的挡箭牌。然而,赢了官司又如何,业主们的购房款至今也无法兑现。

上图左为2015年黑恶势力暴力强拆后留下的少量作案工具,上图右上为暴力拆迁后的情景,上图右下为暴力拆迁队将大门用大铁链锁上,天天守在大门口,致使右1和左1的企业股东无法进出。
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股东常全堂(66岁)的二哥常全志(80岁)、二嫂文秀荣(76岁)讲述,2015年,黑恶势力暴力拆迁时,向我们展示了当年留下的作案工具。谈起当年的惊魂之夜,80岁高龄的常全志依然心有余悸十分激动,几十个黑恶势力钢管拿纸包,斧头铁链齐上阵,所有的变压器、设备值钱的全部拉走,房子强拆,打砸抢中,造成企业千万元的损失。一场“血雨腥风”的江湖在夜幕下的唐河县展现的淋漓尽致,究竟是谁在助涨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一群年轻力壮的汉子,与80岁老爷子的斗法,是输是赢?时光境迁,公安机关为何以经济纠纷定位?我们也期待上级调查组的精准答案。
据知情人讲述,唐河县公安局、法院领导层都知道这件事情,但是却无法推进,实属蹊跷。据熟知党长玲的知情人讲述,党长玲曾经宴请过唐河县法院的重要领导,每一次打电话称呼都特别的亲切。余立春称吴东聚声称给了党长玲300万元,自己找关系(行贿)花了几百万元,其中南阳市土地局250万元(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公布的案件信息显示,吴东聚在办理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开发时向南阳市土地局王金良、段宏新行贿250万元人民币,以及价值11.79万元福特轿车一辆,后者已落马入狱,而行贿者吴东聚至今逍遥法外),另外费用“花到”了南阳市及唐河县个别领导和其他地方找关系方面。
据天眼查显示,河南东聚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东聚,法人代表吴梦梦(吴东聚女儿),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吴梦梦持股70%,冯春敏持股30%。天眼风险显示,企业自身风险26条,法律诉讼12条,失信信息14条,被执行人9条。
多方证实,党长玲早期曾在唐河县多次实施“合法”诈骗,知情人士讲述,曾诈骗山东某地毯商、纺织行业、化肥等招商形式,后进行恐吓将外地商人驱赶从中获取暴利。
 律师观点
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现根据事实证据、庭审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
常全堂与党长玲的转让协议系党长玲虚假伪造的,党长玲通过虚假伪造的转让协议和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第5次股东会决议后期添加的决议内容将常全堂持有的公司股份侵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理由如下:
一、关于2001年9月8日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第5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首先该决议的第五项系党长玲之妻方璞玉后期所添加,这一点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可以看出,这说明:第一,当天根本就没有召开全体股东会;第二,该决议的第五项的内容根本就不存在;第三,更谈不上常全堂将股份转让给党长玲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显然被告的说法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之规定,退一万步说,即使常全堂将股份转让给党长玲,该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属无效行为。
二、关于党长玲出示的2001年9月8日自己伪造假协议问题
1.该协议书常全堂并不知晓,更没有签字,系党长玲夫妇伪造的假协议,且已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签名与检材中常全堂字迹不是一人所写”。
2.当时(也就是2001年9月8日)党长玲所说的180万元转让款问题,首先党长玲不能提供该180万元巨额款项的来源与交付方式,在第一次开庭时,党长玲自称是用编制袋一次性将180万元交付给常全堂,在第二次开庭时先说在2001年9月8日前一星期内分三次将180万元交付给常全堂,后又说是2001年7月份将180万元交付给常全堂,其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同时该协议第三条也明确约定“本协议自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而从党长玲提供的所谓的2001年9月8日唐河县文峰日化有限公司第5次股东会决议看,也并未显示股东大会讨论过常全堂与党长玲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3.从原告提交的2001年11月14日的协议书看,内容为“为了激活开发文峰日化有限公司,更换法人代表党汉祥,土地抵押刘本修,实际该公司所有房地产所有资产属常全堂所有,党汉祥、刘本修只协助该公司发展经营。” 2001年11月14日开发文峰日化有限公司房屋财务制度管理及2003年11月4日附注协议均显示公司的财产是常全堂所有,这充分说明,事实是常全堂作为股东拥有87%的股份,作为股东,公司的绝大部分股份均为常全堂所有。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区分
据多份录音录像、照片等材料显示,知名法学专家认为:经济纠纷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的“保护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目前,常全堂(66岁)、刘本修(66岁)、余立春(46岁)、常全堂二哥常全志(80岁)、二嫂文秀荣(76岁)以及其儿子的大姨罗秀焕(55岁),以及被诈骗的业主们,共同呼吁该事件希望在阳光下,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严惩恶势力头目党长玲、黑恶势力头目吴东聚等人,不要让个别领导干部蒙蔽了双眼,将法律的权威愚弄于股掌之间。
常全堂、刘本修、余立春、常全堂二哥常全志、二嫂文秀荣以及其儿子的大姨罗秀焕共同呼吁,由于该事件有涉黑涉恶行为,如果因为我们的信访和投诉等曝光行为,而对我们及帮助我们的人,造成人员意外伤害、威胁、恐吓,甚至死亡为代价,叩请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中纪委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公安厅、省纪委、南阳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以及各大新闻媒体单位等部门为我们做主。将黑恶势力绳之以法!还法治环境一片蓝天,我们坚信12年的申诉在唐河县必将迎来黎明的阳光。


来源:三农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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